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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制度

2024-06-24 18:57:01文秘写作

管理人员制度(精选34篇)

管理人员制度 第1篇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职责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部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部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3.9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单位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管理人员制度 第2篇

  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1、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全面负责,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2、项目经理应与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集团公司(分公司)、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负责项目部其它的日常及善后工作。

  10、协助集团公司(分公司)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对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全面负责。并负责制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目标及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3、负责校核工程的测量、定位、抄平及放线工作。

  4、组织学习施工图纸,并负责向施工人员及有关作业队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

  5、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负责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7、参与竣工工程的初验和验收工作。

  8、负责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达到齐全、及时、完整。

  9、组织学习新工艺,推广新经验,使用新材料。

  10、组织业务学习(包括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等)。

  施工员岗位责任制

  1、施工员是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助手和参谋,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施工组织工作,是施工作业队的直接领导者。

  2、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调度,工种工序穿插工作。

  3、参与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计划的编制,具体负责实施并不断补充完善。

  4、向作业队操作者进行一般的技术交底,监督作业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

  5、组织一般项目的隐蔽工程验收,工序交接验收和作业队产品的质量检查,参加工地周检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各项检查,协助作业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6、组织作业队认真学习图纸,按图施工,负责处理一般施工技术问题。

  质量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管理政策、方针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

  2、对作业队兼职质量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他们的工作。

  3、对工程定位放线、水平标高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4、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进行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工程项目。

  5、协助集团公司开展达标活动,贯彻好有关质量文件和会议精神。

  6、及时向集团公司(分公司)提出每月的质量检查报表,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7、认真执行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检查制度,并对检查数据负责。

  8、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的周检查,组织作业队开展QC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和“一标五规范”。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

  3、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进行安全督促,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参加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责令停产,并报领导处理。

  9、对违反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资料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2、参加地基与基础和其他关键项目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质量验收和工地周检。

  3、按规定要求做好试块的留置和试验工作。

  4、随时做好技术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提供竣工资料,参与验收。

  5、协助技术负责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全部合格。

  材料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项目部材料的验收、保管、领用、报耗、盘点、核算及部分材料的采购管理工作。

  2、根据工程预算及工料汇总,做好施工前的材料准备工作,搞好供应和运输的调查,参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设计。

  3、配合本单位材科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材料供应事宜,及时向建设单位提报由其负责的材料供应清单,并做好建设单位供料的验收工作。

  4、按照施工进度每月编制材料采购计划,于25日前报本单位材料主管部门,并按照采购范围及供货地点,分期、分批组织进场,把好质量和数量验收关。

  5、负责同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处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并及时组织进场,做好使用、保管以及退场工作。

  6、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堆放材料,码方码跺、堆放整齐,并按《物资控制程序》的要求,做好材料的标识。

  7、材料进场及时填写“材料进场日记”和“物资质量验证记录”,认真填写“收料单”,建好材料帐,做到帐物相符。

  8、负责工地仓库物资的管理工作,执行材料限额领料制度,认真填写限额领料单。

  9、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材料发放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完善材料的使用、管理和清理责任。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工完料净。

  10、及时对合格物资供方进行评估、考核,并将结果报本单位材料主管部门。

  11、负责做好季度、半年、年终及工程竣工的材料盘点、报耗工作。

  12、准确填制各种材料凭证,及时搞好经济核算和材料耗用的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办理经济签证,做到及时、齐全,并将所有单据按月装订成册。

管理人员制度 第3篇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网络和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

  3管理职责

  3.1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任命文件。

  3.2办公室负责文件的下发、公布。

  4具体内容

  4.1根据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安全管理部门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任命文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发布。因工作需要,当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发出变更通知。

  4.3安全管理部门为安全管理的常设机构,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指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等。

  4.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公司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并经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

  (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培训;

  (2)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3)标准化系统评价培训;

  (4)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

  (5)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

  (6)事故、事件调查技能培训。

  4.5主要负责人指定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

  4.6被任命人员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

  4.7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配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一楼主会议室。

  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长远安全生产规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定期召开安委会,并对重大的安全生产事项作出决定等。

  4.8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并有工作清单。

  4.9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由安全生产科签发。

  4.10员工代表的比例应根据风险决定,其比例不少于1:50。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制定;讨论安全生产问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安全标准化的评审与绩效测量等。员工代表的职责要在工作场所进行展示。

  5附 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管理人员制度 第4篇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 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 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x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制造中心综合组是制造中心负责人事、物料成本、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综合事务的工作部门,其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中心的正常运行,保证中心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及提升制造中心的整体工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对综合组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充分体现综合组的工作职能和水平,努力提高综合组服务水平和整体业务素质,特制订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工作结果与岗位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4.上级考核与同级、下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制造中心综合组所有员工绩效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从综合组职责及组员综合素质指标角度进行设计,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部门考核

  1.综合组职能

  (1)负责文秘、文件及人事档案综合管理,信息管理;

  (2)负责制造中心员工绩效考核、员工考勤、员工培训及多能工的培训等;

  (3)负责薪资福利统筹管理;

  (4)负责办公用品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办公环境、秩序管理;

  (5)负责制造中心金蝶K3-ERP系统物料领用出入账管理及月末在产品盘点;

  (6)负责中心成本控制及物料计划上报;

  (7)负责其他行政综合性事务工作。

  2.综合组考核指标

  见附表1

  第六条综合组组长考核

  1.综合组组长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各项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协调中心人事、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中心的办公用品等;

  (3)负责管理中心人事档案;

  (4)负责制造中心物料领用出入账管理及月末在产品盘点;

  (5)负责组织、召开中心各项重要会议,发布会议纪要,跟踪落实会议精神,行使制造中心文书职责;

  (6)负责中心行政文件管理;

  (7)负责组织进行中心班组建设、宣传工作;

  (8)负责管理、培训、激励、考核直接下属人员;

  (9)负责中心成本控制管理、生产预算、员工薪酬管理

  (10)负责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事务。

  2.综合组组长考核指标

  见附表2

  第七条综合组组员考核

  1.综合组组员考核指标

  (1)根据出勤、休假等工作纪律规定,检查、记录员工的考勤及各种休假信息,负责出勤及休假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统计,处理员工奖惩事宜,确保公司纪律规定的准确落实;

  (2)员工考勤卡的办理和员工体检的组织安排,接待好新入职员工;

  (3)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终止;

  (4)负责协助综合组组长做好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办公环境和秩序管理;

  (5)负责制造中心金蝶K3-ERP系统物料领用出入账输入及月末在产品盘点表、产值表的制作;

  (6)负责每月中心各生产单元工时汇总表和分配表的制作;

  (7)负责协助中心主任和组长控制各生产单元成本及生产预算;

  (8)协助组长负责中心对外宣传报道和其他行政事务。

  2.综合组组员考核指标

  见附表3

  第三章考核周期

  第八条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是对于被考核者每月内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每季度内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条半年度考核

  半年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在半年度内的工作绩效给予评价,并统计、汇总各月或各季度绩效考核的得分后,得出被考核者半年度绩效考核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在年度内的工作绩效与奖罚情况给予评价,并统计、汇总各月或各季度绩效考核的得分后,得出被考核者本年度绩效考核的最终得分。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1.月评

  根据相关记录及工作绩效,由各岗位的直接上级作为考评主体对相关岗位进行考评;每个月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按上述评测方法汇总出员工月考核分值。考核结果由综合组统计并汇总,呈中心主任审批。根据测评结果,如果某个员工在本月中的考核结果为E,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并记录在案。每个月度末启动下个月度的考核计划,由中心主任、各组组长共同讨论下月度工作计划。

  2.季评

  员工该季度三个月份的考核分值之和/3=该员工该季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1)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本季度测评中有次被评为A,可予以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2)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本季度测评中有两次被评为E,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另一方面要下调半级工资,并记录在案。

  3.半年评

  员工该年度2个季度的考核分值之和/2=该员工半年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1)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半年度测评中有两次及以上被评为优,可予以半年度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2)根据上述测评标准,如果某个员工在本季度测评中连续三次被评为E,再次进行员工培训,还要其本人做出书面保证,以确保其在下次测评中不被评为E,并将其工资下调一级,如果在以后的测评中一旦再出现一次E,中心则可无条件将其人事档案退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重新分配。

  4.年评

  员工该年度4个季度的考核分值之和/4=该员工半年度的综合考核分值。

  (1)如果某员工在年终测评结果中被评为E,或根据其计划附加分情况酌情

  予以调整后,评分仍为E,其工资下调一级,如果在以后的测评中一旦再出现一次E,中心则可无条件将其人事档案退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重新分配。

  (2)如果某员工在年终测评中被评为A,中心将直接对本人进行奖励,具

  体嘉奖办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3)每年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选出最优秀员工,给予嘉奖。具体嘉奖办

  法由中心主任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面谈

  在实施评估过程中,负责为员工打分的各主管应按实际需要及时与员工就评估内容、标准、给分进行面谈,交流意见使评估工作沿着公正、公开、友好、积极的方向进行,其中绩效面谈表见附表4.

  第五章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反馈

  1.绩效面谈

  绩效核定后,综合组将考核成绩及评语通知员工本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综合组备案,绩效面谈表见附表4。

  2.绩效申述

  在一定期间内,对考核结果不满意者可以向综合组提出申述,由综合组协调其主管或中心主任复议,复议决定之成绩即为最后核定之成绩,其中绩效考核申述表见附表5。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组将对被评估人员采取有关措施,如进行培训、调整工资、奖金待遇、调整级别或职位等。同时主管与员工共同针对考核中未达绩效的部分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主管有责任为员工实施绩效改进计划提供帮助,并跟踪改进效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存档

  考核结果由综合组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变更

  此制度遇有情况变动需增删、修改或废除时,由综合组经中心主任同意后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制度 第6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常性的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发生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6、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7、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8、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9、严格执行“人盯人、人盯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管理人员制度 第7篇

  为保障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经公司领导研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拟订本方案。

  一、值班人员的范围及形式:

  1.值班人员范围为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女性除外);

  2.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采取每人一周、循环进行。

  二、值班时间:

  夜间值班时间为20:00至次日凌晨8:00

  三、值班干部的主要职责

  值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公司的安全及治安保卫等情况进行认真巡查,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如遇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应对。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须保证在岗,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十二小时开机)。

  1.公司领导随时抽查值班干部值班情况,并在突发事件中领导组织各项应急工作。

  2.中层值班干部对值班期间全公司的安全及治安保卫情况进行巡查,期间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具体时间可自由安排),并对巡查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值班记录放于门卫室),如遇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报告相关领导。

  3.中层值班干部晚上接班后,首先检查前一天干部值班时是否发现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4.行政部于每日9:00前检查上日值班记录情况,并首先就值班干部记录的问题于中午十二点之前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须对值班干部发现的问题填报处理意见,行政部根据处理意见对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落实。对上日无值班记录的,行政部须于中午十二点前通知相关领导。

  四、监督检查

  1.公司行政部于每月最后一天根据干部值班记录检查汇总值班情况,并对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2.值班干部因出差或有事请假后,可自行与其他干部换班,换班情况需报行政部备案,换班无备案者,扣本人1分。

  3.值班干部值班迟到、早退、中途缺岗者,或在值期间全面巡查少于1次的,扣本人1分,对缺勤者,扣本人5分。

  4.因缺值发生安全或偷盗事件未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理造成损失的,扣本人5分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脱岗责任。

  5.值班期间对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严重不当者,视情况扣本人1~5分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处理。

  6.值班干部未根据相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对前一天值班干部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记录者,扣本人1分。

  7.如行政部未将干部缺值情况通知领导或未将值班干部发现的问题于次日交相关负责人处理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分。

  8.如相关部门未对行政部呈报的值班干部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负责人填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落实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相关负责人扣5分。

  9.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并根据有关领导和值班干部的通知开具罚款单,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值班干部夜间津贴

  公司实行夜间领导干部值班制,对公司领导夜间值班实行夜班津贴补助,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金山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二Oxx年八月十四日

管理人员制度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管理人员制度 第9篇

  1、 每周二、周四召开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例会,要求各部门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厨房部、工程部、电脑部、收银部管理人员除外)必须参会;每周六为各部门管理人员扩大会议,要求各部门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全体参会。

  2、 会议当天规定签到时间为17:45止,其余日期签到时间为18:45止,其他会议签到时间以总经办通知为准。

  3、 各部门必须服从公司的会议安排,坚持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尽量避免会议时间的冲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须在开会当日17:55之前知会总办,并委派部门其他人员替代参会,以保证部门工作的交接顺畅。如部门无任何人员参会,应得到总经办或会议主持人的批准;会议所要求的内容如有脱节,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 参会管理人员必须于开会当日17:55准时抵达会场就坐,并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等待开会,不得无故迟到。

  5、 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级)外,所有参会男女管理干部按规定着西装、衬衣,系好领带参会,女管理干部需化淡妆。人事、工程、总控、电脑各部管理人员须着装整洁,佩带工号牌参会及工作。

  6、 会议进行期间,参会人员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如长时间接打电话及交谈),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7、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工作,并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书面记录。

  8、 厨房部、工程部、电脑部管理人员除每周六管理人员扩大会议外,其他日期每日签到时间为当日18:45止。收银部管理人员除每周六管理人员扩大会议外,其他日期每日签到时间为当日20:00止。

  9、 以上各项制度,如有违反,将对当事人予以每次50—100元的处罚。总经办将对一贯认真执行以上制度的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管理人员制度 第10篇

  为将我公司服务的物业项目在安全上减少或不出责任事故,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专业管理、至诚服务”的经营理念,采取全员联防的办法,以防范为主的方针,重点抓好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全体管理人员要各尽其责,在安全工作上做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因失职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一、全公司管理层安全责任分六级: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长(项目经理、主任)→小项目组、技术负责人、办公室人员→组长→小组长。

  二、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未发生事故的进行奖励,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奖励,并根据性质进行问责。

  三、公司由综合部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每月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记录,并作为半年考核的依据。

  四、各级管理人员按以下内容进行考核,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一)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加大监督、检查、考核的力度,确立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领导组织好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节日集中检查,重点部位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必须深入细致,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重点部位的安全,要落实到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全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实岗位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安全隐患,维护好服务单位的安全秩序。

  (四)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保障水、电、暖等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火灾或安全事故。

  全体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责任,并具体负责落实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防、消防措施,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的层次。

管理人员制度 第11篇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职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根据上级公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安全员是公司级的管理人员,执行24小时现场轮流带班制度,随同职工共同下井、升井。

  2、每班要有一名单位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在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带班作业(班组长要随同职工共同下井、升井)。

  3、各单位要排出管理人员带班表,按时(每月18日前)报生产安全处和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带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在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安全检查。严禁脱岗。

  5、相关部门的人员要不定期的抽查带班作业情况。

  6、做好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管理人员制度 第12篇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正常时间为:8:00-11:30、13:00-17:00,11:30-13:00为午餐、午休时间。因工作需要,财务部和技术部执行周六周日轮休制(周六、周日,财务部和技术部必须有人上班,特殊情况应提前报备至常务副总处)

  二、采用钉钉统一考勤,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打卡、请假申请、出差申请等统一经过钉钉申请审批。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上交成长赞助200元/天。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三、上下班漏打卡超过3次,上交成长赞助20元/次。

  四、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成长赞助10元,20分钟以内成长赞助20元,依次类推。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作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以

  上8小时以内作全天旷工处理。

  五、管理人员3天以内请假由常务副总审批、连续3天以上请假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管理人员实行单休制,事假或多休息,扣除当天工资;节假日或星期天加班,工资结算时计入加班工资。

  七、法定节假日,由行政人事部节前发布放假通知,具体以通知为准。

  八、直系亲属红白事假3天带薪假期,钉钉请假中注明事由。

  九、管理人员因病申请休假,当月休假未满10天(含10天)的扣除100元/天,10天以上按照实际绩效发放,并按休假时间扣除考勤(外勤业务人员同步扣除出差考勤);休假(含产假)超过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最高发放3000元/月)发放当月工资;休假超过3个月(产假3个月不计)的作自动离职。

  十、产假规定

  1、管理人员怀孕,需及时告知行政人事部;

  2、休产假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并确定休假时间;

  3、公司规定产假时间为3个月,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

  4、产假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

  5、陪产假3天。

  十一、工作时间外出须在钉钉软件上提交外出申请。

  十二、其它未定事项,一事一议。

  十三、执行日期:20xx年2月15日。

  行政部

  20xx年2月15日

管理人员制度 第13篇

  为保证酒店日常工作运行良好,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向下授予责任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一、酒店各部门经理、主管人员,凡请假、正常休假、外出超过一天须向下授权。

  二、各部门经理不能按时参加酒店召开的各种会议,除请假外,同时须向下级授权参加会议。

  三、凡向下授权的各级管理人员须由本人亲自填写授权书,与被授权人共同在授权书上签字,注明授权范围、授权时间。

  四、授权书填写后,交由行政人事部存档。授权书不代替正常休息的口头请假及请假需要填写的请假单。

  五、授权书一般不能隔级向下授权,特殊情况隔级向下授权需在授权书上注明原因。

  六、被授权人应按授权书规定授权范围正确行使职权。如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将视情况追究被授权人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酒店将给予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管理人员制度 第1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管理人员制度 第15篇

  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报户工作负总的责任,并直接领导公司的务专职机构的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操作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精神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施工完成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指标。

  四、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安全措施经费的落实,认真组织力量,保证按指定计划实施。

  五、编制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督促所属单位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七、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好公司和所属单位、班组的经常性开展按全活动。

  八、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使公司生产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生产、生活设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查出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安全对策并确保其实施。检查形成通报,表扬好的,批评差的。

  九、发生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十、负责公司专职安全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十一、协助项目部搞好安全策划,确保项目部安全目标的实现。

管理人员制度 第16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

  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

  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管理人员制度 第17篇

  为了保证客户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请广大客户支持、配合共同遵守。

  第一条:按实填写登记表。按所购墓穴价格交费或交定金(三十天内须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订墓位不予保留)。落葬前须交齐所有费用,墓园发给安葬证书。若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应付墓价5%手续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碑已刻好),还须付材料及劳务等费用。

  第二条:墓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认购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权转让(或转卖)。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经营性公墓年限为准。

  第三条:墓园从落葬次年起收取护墓费,墓主凭安葬证书交纳。逾期不交者,该墓不予护理,五年不交者作无主墓处理。

  第四条:购墓者所支付的护墓费本园负责墓穴的清扫及绿化管理。如在墓穴私自安装附件设施及其他珍贵物品、易碎物品,遗失和损坏本园概不负责。

  第五条:骨灰盒应标准规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墓箱的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落葬前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园,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园不予负责。

  第六条: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墓穴渗水骨灰盒腐烂等情况,均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园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

  第八条:由于墓园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落葬(如位置、碑文等出现差错)墓园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墓价的5%)。

  第九条:墓园负责墓穴材料三年内无偿保修(非墓主原因损坏)。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变色等情况本墓园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碑毁损,由墓园负责更换修复。

  请留下一颗爱心,寄托一份思情。为使墓园保持优美、清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谢谢合作!

管理人员制度 第18篇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时期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餐饮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中毒食物的处理:在查明情况之前对可疑食物应立即停止食用并按规定封存。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引起中毒的食物及时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

管理人员制度 第19篇

  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

  三、定时对饮水机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五、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管理人员制度 第20篇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管理人员制度 第21篇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永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查,并留存相关纪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入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造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过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甚至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管理人员制度 第22篇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与卫生习惯,持续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

  2、宿舍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天天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持续宿舍环境清洁。

  3、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职责工地宿舍规章制度工地宿舍规章制度。

  4、墙上严禁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

  5、室内布置应井井有条,不得乱摆乱放。

  6、持续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找任何借口争吵、打架。

  7、不得在宿舍聚众赌博。不得将外来人带到宿舍内住宿。

  8、持续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

  9、出入宿舍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10、晚上有事外出,应向上一级领导通报,并于23点前回到宿舍。

  11、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电。宿舍内不允许用电炉,发现一律没收。

  12、宿舍人员发现有偷窃行为者,一律处以罚款后开除。

管理人员制度 第23篇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证明;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具以及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要求留存票据。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消毒后填写消毒记录。

管理人员制度 第24篇

  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7、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管理人员制度 第25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上岗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培训上岗证》。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戌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培训上岗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进行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厂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管理人员制度 第26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二、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 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 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七、 完成上级交给的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制度 第27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社会和家长对中小学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xx〕28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xx〕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把做好课后服务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五项”管理和“双减”工作要求、促进城乡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选择。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中小学校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内容、时间、场地、师资、费用等事项,方便学生家长选择。严禁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全面育人。坚持“五育并举”,统筹“五项管理”,落实“双减”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地制宜、创新举措,提高课后服务的服务功能和育人实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三)规范服务。围绕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及形式。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因此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四)公益普惠。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普惠,根据服务供给合理确定运行成本,建立科学的课后服务成本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财政投入为主,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县市区,采用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

  (五)主动公开。各地各校要结合当地和学校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菜单”,提供“菜单式”服务,要通过家长告知书、官网官微、家校平台等途径主动公开学校课后服务时段、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措施等事项,让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服务对象。中小学课后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

  (二)服务时间。中小学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正常作息时间放学后,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乡镇和农村地区要与学生所乘坐的校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运营时间相协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课时/天,寄宿制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课时/天。各地各校要根据中小学生睡眠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家长和学生需求,合理确定不同学段、不同年级的课后服务时间,并根据季节变化在每学年初实行弹性调整。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高中年级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初中年级自习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高中年级自习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00。普通高中学校可在周末安排不超过1天的时间开展课后服务,周末安排课后服务时间不超过11课时/天;自习班和周末课后服务的具体时长、服务内容由学校征求家长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服务内容。中小学校要结合自身条件、办学特色和学生需求,拓展和丰富课后服务项目,增强课后服务吸引力。课后服务内容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特长、强健体质、增强实践,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行“2+N”模式,“2”主要是指: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和开设“五育”课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程)。“N”指:学校结合办学特色和实际,组织开展艺术、阅读、科普、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光影育人”系列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多种形式活动,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不得组织存在安全风险的活动。

  (四)服务方式。一般分三种情形:

  1.以学校为主: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各中小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突出学校主阵地作用,因地制宜,充分整合校内资源,制定“一校一案”或以中心校为单位制定“多校一案”。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学校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学校可统筹安排实行“弹性上下班制”。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学校要积极拓展课后服务供给渠道,协调社区、图书馆、美术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资源,为做好课后服务提供支持。

  2.区域内调剂互补: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的,可与其他学校合作,在一定区域内邀请同类学校优秀教师、专业教师、骨干教师等通过“走教”的方式补充学校师资力量,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师资均衡配比的原则,组织区域内教师提供走教服务;也可以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共同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3.适当引进校外机构:如课后服务仍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中小学课后服务非学科类校外机构评估、准入和退出制度,组织遴选,建立“白名单”,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白名单”中选择相应机构和课程。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责令退出课后服务,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程序。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及收费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与家长签订书面课后服务协议”流程,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农村)地区学校原则上须事先由家长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家长签字向学校提出申请,方可按照前述程序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合理分组编班,建立工作台账,对每一种课后服务的计划、时间、人数、内容、形式等实行记录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

  (六)审批要求。学校拟开展课后服务的,按照“实施程序”要求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之后,由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报批。

  1.学校自主组织实施的,报批材料包括:征求家长意见的`情况说明、服务实施及收费方案(一校一案)、应急预案等;

  2.区域内调剂互补的,报批材料包括:征求家长意见的情况说明、服务实施及收费方案(一校一案)、组织学校与其他学校签订的协议、与聘请的退休教师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签订的协议、社会专业人员的有关资质、应急预案等;

  3.学校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报批材料包括:征求家长意见的情况说明、服务实施及收费方案(一校一案)、学校与引入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应急预案等。全市课后服务工作纳入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担当、落实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现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各地发改、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完善收费政策、落实课后服务经费来源、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等方面强化支持、提供保障,共同推进课后服务工作落细落实。学校要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审定并统一实施的工作制度,加强对课后服务问题研究,创新服务模式,要有针对性的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培训,努力提升参与教师的艺术特长等综合素养和能力,达到“一师一课堂、一生一特长”的服务效果,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工作经费。各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充分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按要求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各地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加大对乡镇(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力度,尤其对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或者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无法保证教师正常课时费用的,要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保证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基本课时费用。要着力减轻农村地区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政策,减免费用由属地财政适当补贴。

  (三)严格经费管理。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暂定4元/课时,每学期课后服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800元;普通高中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暂定5元/课时,每学期课后服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并将根据成本核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以一学年为固定期,所收取费用应上缴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代收,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收费内容,对于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课后服务因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需提供有关课程资源包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家长和学生自愿向有资质的国有发行主渠道订购。

  课后服务经费应以学校为单位,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保障课后服务正常运转等专项开支,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须使用国家正规的票据课后服务收费开支,以不低于80%部分用于发放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不高于20%部分用于行政管理人员适当补贴及其他开支。参与“常规托管型”(对学生进行常规看护、安排学生完成作业、自主阅读以及观看儿童适宜影片等)课后服务人员的报酬每课时不得超过100元,参与“五育课程”和“兴趣培养型”课后服务人员的报酬每课时不得超过150元,参与课后服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补贴必须按实际出勤或实际课时核算,每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的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补贴,只能按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或行政管理人员补贴发放。每学期末学校须向家长公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抄报当地教育、发改部门。学校要健全课后服务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课后服务费用具体开支范围见附件。

  (四)切实保障安全。要坚持把学生安全管理放在做好课后服务的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要根据课后服务规模,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对参与人员的政治、品德、健康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学校门卫登记管理,建立家校学生离校信息对接机制,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消除在场地、设施、设备、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有效利用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专项保险。

  (五)严格监督考核。学校要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及执行情况,每学期末向家长公示课后服务成本、收支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把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覆盖情况作为衡量“双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定期听取家长意见,要严肃查处借课后服务名义开展集体教学、违规补课、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以及乱收费、违规发放课后服务费等行为。对课后服务工作推动不力、管理不规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前,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深入宣传本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特色,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有关安排。各地各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上报课后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

  本办法自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原《关于印发的通知》(邵教发〔20xx〕29号)、《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xx〕226号)文件即行废止。

管理人员制度 第28篇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永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查,并留存相关纪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入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造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过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甚至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管理人员制度 第29篇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管理人员制度 第30篇

  一、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二、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 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 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七、 完成上级交给的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制度 第31篇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证明;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具以及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要求留存票据。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消毒后填写消毒记录。

管理人员制度 第32篇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制度 第33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管理人员制度 第34篇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制度

  1、餐饮服务提工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原。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货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货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餐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货者盖章或签字确认。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

  4、建立台账。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食品时方进行感官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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